(2014)睢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杨国锋与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国锋;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杨国锋,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锋诉被告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锋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