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6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蒙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蒙某某夫妻关系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