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6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蒙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蒙某某夫妻关系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