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丽琴与杨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琴,杨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琴,女,生于1964年7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成辉,男,生于1950年2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04)仁法督字第121号王丽琴与杨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成辉银行存款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丽琴。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丽琴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仁法督字第12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