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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初字第8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与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盖州市陈屯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盖州市陈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8098号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6号。法定代表人齐树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利,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职员。被告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陈屯镇和平村15号。法定代表人李长连,厂长。委托代理人鲍振奎,辽宁和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州市陈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陈屯镇和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与被告营口市熊岳给排水设备厂、盖州市陈屯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