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复执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本余申请执行纪文香、纪辉、潘福安、周初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21号丁本余:你申请执行纪文香、纪辉、潘福安、周初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696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46965元,其中本金46965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院已于2015年2月6日将该款转付给我。至此,我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金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