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扎某某某退伙纠纷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某,才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吉某某,男,1954年7月3日出生,藏族,住贵南县过马营镇查乃亥村。被执行人才某某某,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藏族,住贵南县森多镇完秀村。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贵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才某某某的亲属代替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旦加审 判 员 宋廷宝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兰措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