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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扎某某某退伙纠纷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某,才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吉某某,男,1954年7月3日出生,藏族,住贵南县过马营镇查乃亥村。被执行人才某某某,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藏族,住贵南县森多镇完秀村。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贵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才某某某的亲属代替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旦加审 判 员  宋廷宝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兰措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