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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华,汕头高新(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华,女,汉族,1950年12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科技东路7号经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林耀泉,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维智,该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华与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丽华的全部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