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华,汕头高新(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华,女,汉族,1950年12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科技东路7号经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林耀泉,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维智,该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华与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汕头高新(集团)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丽华的全部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