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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羊齐与吴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齐,吴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羊齐。被告吴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羊齐与被告吴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羊齐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