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甘富焕与吴兵、徐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富焕,吴兵,徐辉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甘富焕,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吴兵,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徐辉翠,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甘富焕与被申请人吴兵、徐辉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兵、徐辉翠共同所有的座落在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老街社区车城南路50号一栋一单元502号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甘富焕并提供本人所有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富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兵、徐辉翠所有的座落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老街社区车城南路50号一栋一单元502号的房产一套。二、冻结申请人甘富焕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富焕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权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