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洪文与赵显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文,石大勇,赵显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陈洪文,现住五常市。被告石大勇,31岁,现住五常市。被告赵显微,37岁,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文诉被告石大勇、赵显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