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海娟与姜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娟,姜力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87号原告王海娟,女。委托代理人吕明君,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力群,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娟诉被告姜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然情况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海娟承担。审 判 长 姜胜美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