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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海娟与姜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娟,姜力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87号原告王海娟,女。委托代理人吕明君,普兰店市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力群,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娟诉被告姜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然情况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海娟承担。审 判 长  姜胜美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