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刘×1等与刘×2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山。申请执行人刘爱华。申请执行人刘爱敏。申请执行人邸秀红。被执行人刘立中。刘立山、刘爱华、刘爱敏、邸秀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调确字第620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一案,刘立山、刘爱华、刘爱敏、邸秀红要求对方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钟声胡同四十五号北房三间、东方三间、四十七号北房一间半、西房四间240/1440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立中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钟声胡同四十五号北房三间、东方三间、四十七号北房一间半、西房四间240/1440产权份额由被执行人刘立中,申请执行人刘立山、刘爱华、刘爱敏、邸秀红按份共有,其中被执行人刘立中占27%(即房屋总份额的一万四千四百分之六百四十八),申请执行人刘立山占23%(即房屋总额的一万四千四百分之五百五十二),刘爱华占20%(即房屋总份额的一万四千四百分之四百八十),刘爱敏占18%(即房屋总份额的一万四千四百分之四百三十二),邸秀红占12%(即房屋总份额的一万四千四百分之二百八十八)。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