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杜国兴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国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杜国兴,杜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国顺。委托代理人李文堂,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福国,石家庄市国土局新华分局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兴,系山西省太原市太铁第二建筑段职工。委托代理人苗利红,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国旺。上诉人杜国顺因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国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杜国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国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杜国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