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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亚勇与胡德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勇。委托代理人蔡千年,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德望。申请执行人王亚勇与被执行人胡德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亚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8248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诉讼费990元。被执行人胡德望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