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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孝山与宋光生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山,宋光生,滕兴军,肥城市旺通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王孝山,男,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郑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光生,男,1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杜红波,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兴军,男,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肥城市旺通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栾建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山与被告宋光生、被告滕兴军、被告肥城市旺通燃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孝山承担。审 判 长  张 兴人民陪审员  孙宪凯人民陪审员  彭圣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