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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金晓平、姚婧等与苏州工业园区融鼎资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平,姚婧,姚为伊,苏州工业园区融鼎资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2414号原告金晓平。原告姚婧。原告姚为伊。法定代理人金晓平,系原告姚为伊父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纬,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融鼎资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598号。法定代表人谢易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俊生。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晓平、原告姚婧、原告姚为伊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融鼎资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华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金晓平、原告姚婧、原告姚为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融鼎资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晓平、原告姚婧、原告姚为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平、原告姚婧、原告姚为伊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融鼎资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金晓平、原告姚婧、原告姚为伊负担。审判员  邵华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遆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