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魏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魏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崔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