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泽国,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弋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