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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泽国,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弋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