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姜汐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汐,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姜汐,女,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申请执行人姜汐与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3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阳审判员 顾建国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