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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6号原告: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9080976-2。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孟孟、王卫华,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耐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耐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3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北京美耐标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喻国弟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