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小更与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更,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郑小更,又名郑更,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胜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骨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世奇,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更与被告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有���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更撤回对被告温县岳村乡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小更承担。审 判 长 王鸿元人民陪审员 常 琪人民陪审员 史芳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二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