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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伦发诉管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76-1号原告:冯伦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管思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伦发诉被告管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房屋,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管思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房屋,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