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神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利与被告窦成章、眉山交通技工驾校青神分校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利,窦成章,眉山交通技工驾校青神驾校报名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祥利,男,委托代理人艾红利,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成章,男,被告眉山交通技工驾校青神驾校报名点。法定代表人宋丹,男,住青神县一环路西段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利与被告窦成章、眉山交通技工驾校青神驾校报名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祥利负担。审判员  钟建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