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建昌与刘景锋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建昌,刘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宁建昌,男,生于1952年5月14日,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宁家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52********。被执行人刘景锋,男,生于1970年7月13日,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刘家堡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0********。宁建昌与刘景锋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1)淳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了案件义务所有标的,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