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陈利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华,陈利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张小华,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利华,成年。原告张小华诉被告陈利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小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造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