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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陈利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华,陈利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张小华,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利华,成年。原告张小华诉被告陈利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小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造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