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城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洪礼与尉迟晓东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礼,尉迟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4号原告周洪礼,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尉迟晓东,男,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礼诉被告尉迟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洪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