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璐与张晓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璐,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刘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张晓明,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刘璐与被申请人张晓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璐提供担保人于波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102栋,丘(地)号为:3—14/46-16(316),建筑面积为37.85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刘璐提供担保人张欣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043**号车辆的车籍;三、冻结被申请人张晓明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牟春阳审 判 员 任光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