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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志利与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利,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56号原告马志利,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1号(新妇幼保健院内)。法定代表人董杰昌,主任。原告马志利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志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淑莉审 判 员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建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