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科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喜,张光成,李菊花,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99-1号申请执行人:张科喜,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光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女,汉族,1942年10月16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41398-8。被执行人:唐洪亮,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科喜、张光成、李菊花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19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科喜、张光成、李菊花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洪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