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某、夏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李某,田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2月24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蹇守林,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春英,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邹湘萼,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福军,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廖珉,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夏某、田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蹇守林,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廖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邹湘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夏某、田某等多人在谭祖平位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中坝巷1101室的房间内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提供了赌具,被告人夏某召集了多名赌客,被告人田某坐庄,被告人李某为多名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俗称“放马”)。当日18时许,被利川市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查获,经清点当天赌资达人民币5260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夏某于2014年9月1日下午1时许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至即日下午6时许,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500元。利川市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现场查获时,扣押被告人陈某赌资5400元,扣押夏某赌资6000元、田某赌资3300元、李某赌资22600元,另扣押陈某违法所得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夏某、李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夏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具,招引多人参加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数额达8500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田某直接参与赌博并帮助他人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应与被告人陈某、夏某以赌博罪共犯论处,上列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夏某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李某积极参与作案,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夏某、田某、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各自的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列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暂扣其所有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且被告人陈某、夏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500元,是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夏某、李某、田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上列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利川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某赌资5400元、夏某赌资6000元、田某赌资3300元、李某赌资22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传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