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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爱珍与朱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504号原告陈爱珍。委托代理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旗。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爱珍诉被告朱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珍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爱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陈爱珍已预缴),由原告陈爱珍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代理审判员  周 薇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振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