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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杜宏与鸦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鸦杏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杜宏。委托代理人谈再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鸦杏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宏与被告鸦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宏负担。审判员  王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