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杜宏与鸦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鸦杏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杜宏。委托代理人谈再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鸦杏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宏与被告鸦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宏负担。审判员 王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