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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小品与被申请人盛碧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品,盛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陈小品,男,汉族,1953年11月16日生。被申请人盛碧,女,汉族,1926年5月16日生。指定代理人陈晓宁(盛碧之女),女,汉族,1952年11月28日生。申请人陈小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盛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小品为被申请人盛碧的儿子。申请人陈述,2000年7月份左右盛碧因患高血压数年,后大面积脑溢血住院卧床,无法正常语言交流。因母亲长期住院,费用较高,现需处理其名下位于某路某号某室房产,以支付医疗费用等。为此提请本院认定被申请人盛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盛碧父母均已去世,配偶陈智于1932年1月18日生,2012年被诊断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动脉硬化,长期卧床。盛碧现有两个儿子陈小品和陈晓明以及两个女儿陈晓宁和陈小靖。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盛碧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盛碧目前系血管性痴呆(重度)。其既往患有高血压病史、2001年7月突发脑溢血,之后长期卧病在床,目前呈思睡状态,气管切开,靠鼻饲营养,呼之睁眼,但无其他反应,无法语言交流,四肢挛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鉴于盛碧目前系重度智能损害,已无法进行正常有效的交流,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和理解其民事行为实质,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盛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颜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