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何淑芳与郝磊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芳,郝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何淑芳,女,汉族。被告郝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芳诉被告郝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淑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芳撤回对被告郝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