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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大唐淮北发电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为华,徐建矿,关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郑为华,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徐建矿,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关静,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郑为华与被申请人徐建矿、关静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郑为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建矿、关静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3幢505室房屋及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0#604室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汪理俊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室房屋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为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建矿、关静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3幢505室房屋(产权证号:第1101****、1101****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徐建矿、关静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0#604室房屋(产权证号:第1100****、1100****号);三、查封担保人汪理俊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证号:淮私产字第00****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