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甲与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甲,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门某甲,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艳萍,女,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轶,女,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甲与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任争国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光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