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6年底认识,同年12月16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6日生女孩王某甲,2009年8月22日生男孩王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6月6日离家出走。2012年春节时被告回家将女孩王某甲带走,至今杳无音讯。为了孩子今后生活及正常成长,现诉至法院要求男孩王某乙由其抚养,女孩王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行承担。被告黄某某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10月6日生女孩王某甲,2009年10月10日生男孩王某乙。2010年6月6日被告黄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原告母亲吵架后离家出走。2012年春节时被告黄某某回家将女孩王某甲带走,后再无音讯。嗣后,经原告王某某多方寻找未果。男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王某某曾于2013年3月诉就子女抚养问题诉至本院,2014年3月20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准许撤诉后,被告仍无音信。2014年5月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女孩王某甲由被告抚养,男孩王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均自行承担。审理中,经本院公告查寻,被告仍下落不明。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协议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2012年春节被告回家将女孩王某甲带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客观上无法履行对女孩王某甲的抚养义务。现原告王某某要求女孩王某甲由被告抚养,男孩王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均自行承担,符合生产生活实际,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某抚养男孩王某乙,黄某某抚养女孩王某甲,抚养费均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争国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