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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潘劲松与马鞍山市鑫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劲松,马鞍山市鑫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22号原告:潘劲松。被告:马鞍山市鑫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玉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劲松与被告马鞍山市鑫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劲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马鞍山市鑫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鑫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