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杜江林与李明芳、李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江林,李兴安,李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杜江林,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兴安,男,1968年5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明芳,女,1974年8月3日出生。申请人杜江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兴安、李明芳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兴安、李明芳的银行存款52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杜江林已向本院提供登记权利人为马雪蓉的建筑面积为90.03㎡的钢混结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10字第17416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兴安、李明芳的银行存款52000元。申请人杜江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