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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任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兆福,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庄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国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9544.67元或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和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国全的银行存款9544.67元或查封被告王国全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和车辆。二、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