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会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华(绰号“会神仙”),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辩护人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保、康某珍、刘某红、李某梅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纪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保、康某珍、刘某红及其诉讼代理人胡立中、被告人李会华及其辩护人陶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保、康某珍、刘某红、李某梅以与被告人李会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会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会华到新化县吉庆镇联丰村李友清家二楼打牌,与被害人李某己等人玩“炸金花”,输了钱,即提议改玩“三更”。由吴某甲发牌,因发牌和押钱发生纠纷,李会华认为有诈,用手打了吴某甲一耳光,吴某甲用塑料凳回打李会华未果,李会华也拿自己坐的长凳打吴某甲未着,被在场人劝开。劝开后双方先后下楼,在下楼途中双方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己讲要踩死李会华,并抓住李会华的头发往下按,用于打李会华头部,用脚顶李会华腹部。李会华随即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匕首,往李某己身上一阵,李某己被捅后松手,作案后李会华当即逃离现场。李某己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李某己是被他人用单刃尖扁形锐器类刺断多根动静脉及神经,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李会华于2014年4月3日向新化县公安局投案。该院提供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尸检鉴定结论;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吴某甲、游某等人的证言;5、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会华的供述。该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华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会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会华构成正当防卫,但系防卫过当;李会华有自首情节;李会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李会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会华到新化县吉庆镇联丰村李友清家二楼与被害人李某己及吴某甲等人玩牌,约定轮流发牌。轮到吴某甲发完牌后,李某己提出不押那么多钱了。李会华不同意,而李某己坚持要拿回一些已下注的钱,由此发生口角。李某己被人劝到一楼。李会华又指责吴某甲牌没有发好,并认为吴某甲帮着李某己讲话,便打了吴某甲的耳光。李会华又说李某己使诈,要搞死李某己。李某己听说吴某甲被李会��打了耳光,大喊大叫要搞死李会华。李会华听到后也下了楼,在一楼的堂屋里与李某己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李会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匕首往李某己大腿部等处捅刺数刀,李某己被捅后发现自己身上流血,要在场的人送他去医院,被告人李会华阻止他人送李某己去医院未果后即逃离现场。李某己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己系被他人用单刃尖扁形锐器类刺断多根动静脉及神经,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李会华于2014年4月3日向新化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新化县公安局公(新)鉴(法)字(2014)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李某己剑突下、右下腹部、右上臂后侧中段、右上臂内侧中下段及左大腿后侧中下段等处有创口或裂伤,其中右上臂内侧中下段创口下尺侧上副动脉、尺神经断离。以上创口边缘整齐,创角均一钝一锐。鉴定意见为:死者李某己是被他人用单刃尖扁形锐器类刺断多根动静脉及神经,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2、新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湖南省新化县吉庆镇联丰村十二组李友清家,李友清家房屋一楼中间堂屋地面上有一处血迹,在堂屋东面阶基地面有滴落血迹。公安机关对堂屋地面和堂屋东面阶基上的血迹均进行照相后擦拭提取备份。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上大约9点多,吴某甲、李会华等人在李友清家二楼打牌,他看到李会华抽了吴某甲的耳光,接着吴某甲拿塑料凳子砸向李会华,李会华也用木凳砸向吴某甲,被旁人劝开了。李某己听说李会华打了吴某甲的耳光,在一楼堂屋里看到李会华后就上去抓住李会华的头发。李某己抓住李会华的头发向下摁,李会华被压在下面,两人纠缠在一起。后来李会华右手往裤兜里掏东西,随即听到李某己讲“手被麻了一下,他有电棒。”李某己就把李会华推开了。旁边有人对李某己讲:“你的脚出血了。”李某己也发现自己流血了,就让人送其去医院。李某丙开车和游某准备送李某己去医院,李会华拦住车子,讲李某己他们打牌“杀猪”,要李某己赔偿退钱,但被劝开了,李某丙就开车送李某己去医院了。当时只有李会华与李某己两个人在打架,不到一分钟就结束了。听说李某己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李会华、李某己、吴某甲等人在李友清家二楼玩“炸金花”、“三更”,因打牌李会华与李某己,被在场的人劝开,李某己被劝到一楼,李会华又指责吴某���牌没发好,先动手打了吴某甲一个耳光,两人均拿起凳子打架,被在场的人劝止。李会华又讲李某己出千“杀猪”,要搞死李某己,李某己听说吴某甲被李会华打了一个耳光,就讲要搞死李会华,李会华跑到了一楼堂屋问谁要搞死他,李某己讲是自己,于是两人在一楼堂屋里打了起来,李某己抓住李会华的头发往下面按,转了一圈后李某己松开了,在喊李会华用电棍在打,同时在甩右手示意其右手麻。这时,他看见地上有血,李某己用手捂住左腿膝盖后上方,要在场的人送其去医院。李某己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李某己是和李会华打架时受伤的,打架的时间只有分把钟左右,打得比较激烈,没有看到其他人参与打架。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他到李友清家二楼和李某乙、李某己、吴某甲、李会华等人玩“三更”。玩了二十多分钟后,轮到吴��甲发牌,在发最后一张牌给李某己时,李某己讲不押这么多了,李会华不同意,两人发生争辩,在场人劝两人不要吵,并把牌收起不玩了。他劝李某己到一楼去,李某己下了一楼。这时李会华指责吴某甲发牌没发好,与吴某甲争吵起来,动手打了吴某甲一个耳光,吴某甲拿起自己坐着的塑料凳子,李会华也拿了一条凳子,双方对打,被在场的人劝止。李会华在二楼不服气地讲李某己出千“杀猪”,要搞死李某己。李某己在一楼屋檐下听说吴某甲被李会华打了一个耳光,就讲要搞死李会华。李会华可能听到李某己的讲话,从二楼跑了下来,到了一楼堂屋问看谁要搞死他,李某己从屋檐下冲到堂屋讲是自己。他当时站在坪里,看到李会华和李某己在堂屋里打起来,后来听到李某己讲李会华有电棍,他走到堂屋门口发现地上有血。此时李某己问现场的人哪个有车,送其去医院,然后他赶紧开车与游某将李某己送到吉庆卫生院。他用车送李某己去医院时,李会华到车门口拉住车门不准他送李某己到医院,他没理李会华,继续送伤者去了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李某己死亡,于是他让游某打电话报了警。李某己和李会华在李友清家一楼堂屋里打架时,没有其他人参与。6、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上,他与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己、李会华、李某乙等人在李友清家的二楼打牌,李某己坐在他身边,李会华坐在他斜对面。他们先是玩“炸金花”,后来玩“三更”。玩到第二把是他发牌,当发给李某己最后一张牌时,李某己讲要把下注的钱捡些回来,但是李会华不同意,李某己坚持要捡,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他讲没看到牌,捡回去也可以的,李会华就伸手在他脸上打了一下,他拿起自己坐的塑料凳扔过去,李会华也把自己坐���凳子扔过来,但均没有打中对方,被在场的人劝开了。后来,他在一楼发现李友清家堂屋门口有一摊血,听说李会华用随身带的一把匕首把李某己捅了一刀,已被送往医院去了。他和李某乙赶到医院。李某己经抢救无效死亡,游某于是报了警。听说是李某己与李会华两个人打架,没其他人参与。7、证人游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上,李某己到他家房东李友清家楼上打牌,晚上9点多钟,他回来时看到李某己的左大腿中部被捅伤了,血流量比较大,地面上有一摊血,就问李某己怎么了,李某己开始讲被李会华用电棒打伤了,后来看到血讲被李会华用刀捅伤了。听旁边很多村民讲,李某己是被李会华捅伤的。见此情形,他开车子与李某丙一起赶紧送李某己去镇卫生院,在镇卫生院进行包扎处理后被送往新化县人民医院,但到新化县人民医院后经检查李某己已经死���,他于是打110报警。听说李会华和李某己是因为打牌发生的矛盾引起的。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上,吴某甲、李某己、李会华等人在李友清家二楼玩牌,吴某甲发牌时发错了,李某己就讲这把不押了,但李会华不同意,吴某甲讲别人不押又如何,李会华就动手打了吴某甲耳光,吴某甲拿塑料凳子朝李会华砸但没砸中,李会华也拿一条凳子砸向吴某甲但也没砸到。之后吴某甲、李某己下一楼去了,李会华也跟着下去了。他当时在二楼,听见下面一楼堂屋里在打架,不久有人喊“已经出了血”,他赶紧下楼,看见李某己蹲在李友清家的阶基上用手捂着右大腿膝关节上一点的地方,地上流了很多血。李某丙开车准备送李某己去医院,李会华拉住车子驾驶室不让车子走,被拉出了几米远后才松开。9、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上,吴某甲��李某己两人与李会华在李友清家二楼因玩牌时发生纠纷,被在场人劝开后陆续下楼了。他听到楼下有很多人在吵,到一楼看到李某己受伤了,堂屋地上有很多血,李某丙开车要送李某己去医院,李会华在那里拦着,讲李某己打牌时出千“杀猪”,其输了钱,李会华被在场的人劝开,李某丙等人送李某己去了医院。听在场的人讲李某己是被李会华用刀捅伤的。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上21时许,她在李友清家二楼厅房看到吴某甲与李会华因为打牌发生争执,李会华动手打了吴某甲的耳光,吴某甲用凳子砸李会华,李会华也用凳子还击,后被人劝开了,吴某甲等人就下楼了。她也准备下楼,到楼梯口时看到李会华站在楼梯间,听到有人讲“要踩死他”等言语,李会华听后气冲冲地走出楼梯,并讲:“谁要踩死我”。她从楼梯下到一楼堂屋,看到李某己受伤了,地上流了很多血,李某己要求在场的人送其去医院,后李某己被送往医院去了。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听李会华的妈妈讲,李会华因为打牌与人打架将别人搞伤致死了。12、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日晚上10点多钟,有二三个男的送了一位30多岁的男性伤者来,其左大腿中部有伤口,右手血管已经没有什么回血的迹象,基本处于休克状态。值班医生问伤者的伤情,伤者不能回答。送伤者来的人讲,伤者是和别人吵架,被人用刀捅伤了腿部。值班医生听后给伤者大腿部做了包扎,后随即转送到新化县人民医院去了。13、新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3日,李会华主动来到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会华、被害人李某己的出生时间、身份等基本情况。15、被告人李会华的供述。供称2014年2月1日晚上,他到李友清家二楼和李某丙、吴某甲等人以及后来被他打死的那个人(李某己)玩“炸金花”,玩了一阵“炸金花”,他输了钱,讲干脆搞“三更”,大家都同意,说好大家轮流发牌。第二盘是吴某甲发牌,发完牌后,李某己将下注钱大部分拿回来,讲不押这么多了,因为牌都发完了,他要李某己将下注钱放回去,但李某己不肯,和他吵起来。因为吴某甲帮着李某己和他吵架,并操起一条凳子来要打他,他也操起一条凳子想打吴某甲,被旁人劝开了。吴某甲和李某己先下楼,他二楼听到李某己在楼下大喊大叫要踩死他。他讲对方有种就来踩他,边讲边往一楼走。他到一楼堂屋时,李某己跑来扯住他,因李某己把他压在下面,他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匕首,弹出单刃,对着李某己的身上一阵乱捅,不知道捅了多少下,也不知捅中了哪���地方,只记得当时在李某己大腿上捅过一刀。李某己讲“有电”、“电棒”之类的话后松手了,他收起匕首放在右边裤袋里,往屋外的坪里走,此时有人讲李某己被他捅出血来了。事后他拿出匕首出来看了一下,匕首刀刃上还有血。李某己被他人送往医院后没过多久,看见有警车往李友清家这里过来,他赶紧跑了。他先后跑到新化、涟源、株洲等地,在逃跑过程中将匕首丢到涟源一个公园旁的河里。他作案使用的匕首是两三年前在新化一个地摊上买的,是一把折叠式的弹簧匕首,单刃的。2014年4月3日的前几天,他在银行的取款机上办理业务时看到自己被通缉,于是回到新化,得知李某己已经死了,2014年4月3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华在与他人扭打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会华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会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会华构成正当防卫,但系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李会华系在与被害人李某己相互扭打过程中对李某己实施加害行为,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能认定李会华有防卫的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此,李会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会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会华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李会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会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李会华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会华及其辩护人还提出,李会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李会华从轻处罚。经查,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会华委托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书面出具意见,请求对李会华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会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李会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会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建雄审 判 员 周长友代理审判员 张菖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