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任玉红与齐留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红,齐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61-1号申请执行人任玉红,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中心小学教师。被执行人齐留生。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留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齐留生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齐留生所有的位于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改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