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美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2号罪犯杨美叶,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苍南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温苍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美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0000元。杨美叶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浙温刑终字第8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欣玲、方月丹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张晶晶、徐丹宁、章倩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杨美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美叶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美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本考核期内罚金履行了6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美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减刑应从严掌握。结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部分履行罚金刑等方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美叶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戴��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