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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卫与张涛、胡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张涛,胡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卫。委托代理人魏超峰,男,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张涛。(缺席)被告胡斯芳。(缺席)原告张卫为与被告张涛、胡斯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玲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胡斯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卫诉称,我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6日,被告张涛称其在塘坝开办的种子站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一万元。我于当日借给张涛现金一万元,张涛给我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10月22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张涛所借现金用于其夫妻共同开办的商店经营周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斯芳也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在被告推诿拒还的情况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张涛、胡斯芳未出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涛和原告张卫系朋友关系。张涛和妻子胡斯芳在商南县城塘坝开办种子商店。2014年8月16日,张涛开办的种子商店需要买农药而资金缺乏,于是向张卫借款1万元,并给张卫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卫现金人民币(10000.00圆)大写:¥壹万元整(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号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还清)(若违约将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借款人:张涛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借款时,张卫不知道张涛和胡斯芳夫妻是否有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借款到期后,张卫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具状诉诸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明:1、借条一张,证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2、律师调查高峰笔录、律师调查周林笔录,证明借贷事实成立、借款的用途、原告曾向被告夫妻二人主张还款以及二被告至今未还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涛和原告张卫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事实成立,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且该笔借款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原告曾向二被告主张还款,被告理应还款。张涛所借1万元用于夫妻开办的种子商店经营所需,属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张卫并不知道张涛和胡斯芳是否有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被告胡斯芳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涛、胡斯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卫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涛、胡斯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