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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亚楼、李某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03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楼,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24日经减刑后释放。2014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亚楼、李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渭滨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亚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亚楼向被告人李某提议抢劫,同月12日20时30分许,李亚楼再次提出出去“弄钱”,由李某骑摩托车带着李亚楼在宝鸡市高新区、峪泉村、石坝河等地寻找抢劫目标。直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二被告人在宝鸡市相家庄老市场家美佳超市附近,发现被害人撒某某从此处经过。李某骑摩托车等候,李亚楼尾随被害人至相家庄中学对面的巷子时冲上去将撒某某打倒在地,抢走撒某某现金13元及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价值2750元)。李亚楼要求撒某某再拿500元,撒某某为了脱身,答应去航天网吧借钱,行至相家庄路口附近时,李亚楼看见路口人多,遂跑到李某跟前,两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李亚楼将抢来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罗某某,所得现金二被告人挥霍。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亚楼、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亚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楼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亚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李亚楼上诉称,其身体不好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且其家中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李亚楼与原审被告人李某共同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报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八鱼镇淡家村汇安宾馆抓获被告人李亚楼,后在行政中心西侧的建筑工地上抓获被告人李某;3、被害人撒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她在宝鸡市相家庄中学对面的巷子被一男子(即李亚楼)打倒在地并抢走其一部步步高VIVO手机及13元现金。这名男子让再给他500元,她为了脱身答应去航天网吧找人借,当两人正走在相家庄家美佳超市门口时,还有一个小伙问这名男子好了没有,这两个人说了些什么其没有听到,其继续往宝光路上走,路口人比较多,抢其钱的男子坐那个小伙的摩托车跑了;4、被告人李亚楼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他给李某说去找点钱,然后李某就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先在人民公园和石坝河附近转了一圈,然后骑车到了教育西路,他让李某把摩托车放在佳美家超市旁等他,然后他一个人去相家庄中学往南大约五六十米的小巷子旁伺机等候。大概到了凌晨一点多的时候,他看到从航天网吧出来一个女子往相家庄中学对面的巷子里走,他就尾随追上那个女的,追上后他猛地用拳头将那个女的打倒,又用拳头在那个女的身上打了3、4拳,在腿上踢了一脚,然后把那女的右胳膊上挎的包抢了过去,从包里把一部白色的步步高智能手机和钱抢了过来,他把钱数了数只有13元,那女的见状要他把手机还给她,他就说给他500元钱他就把手机还给她,那女的说身上没钱,要去网吧跟她朋友借,他同意了,就跟着那个女的往教育西路路口的网吧走,快到网吧时他看见街上人比较多吗,怕被人抓住,就转身跑到李某旁边让他骑车带着他跑了;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李亚楼所供述事实一致;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某从李亚楼处以1000元购得涉案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后被公安机关扣押;7、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证人罗某某处扣押涉案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8、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撒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亚楼、李某指认,确认相家庄二组的巷子是2014年6月13日晚他们实施抢劫的地点;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撒某某从十张照片中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李亚楼就是2014年6月13日晚对她实施抢劫的男子;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2750元;12、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亚楼于2011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24日经减刑后释放;1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亚楼、李某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经原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楼、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对于上诉人李亚楼之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宫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