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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坦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2015第20号满洪忠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20号原告满某某,男。被告丛某某,男。被告李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镇赉县嘎什根乡乌兰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诉被告丛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