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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蔡民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蔡民初字第0298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高某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撤诉。助理审判员 梁 娟人民陪审员 张功建人民陪审员 周烨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