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蔡民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蔡民初字第0298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高某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撤诉。助理审判员 梁 娟人民陪审员 张功建人民陪审员 周烨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