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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坡头信用合作社与许康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坡头农村信用合作社,许康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坡头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梁志华,主任。被告许康银,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坡头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坡头信用社)诉被告许康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坡头信用社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坡头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坡头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詹  敏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小杏(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