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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鹤鸣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黄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被执行人黄鹤鸣,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艺术剧院退休职工,原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鹤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宝丰二街X栋2单元4楼房屋产权归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所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强制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名下。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