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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孟×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女,47岁(1967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常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及指定辩护人赵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孟×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2号中国青年报社门前机动车道处,为达个人目的,以下跪、展示上访材料等方式制造影响,孟×后以服用安眠药为由倒地不起,持续近1个小时,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和车辆拥堵,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孟×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孟×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没有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和车辆拥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孟×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3、被告人系偶犯,且具有悔过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孟×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2号中国青年报社门前机动车道处,为达个人目的,以下跪、展示上访材料等方式制造影响,孟×后以服用安眠药为由倒地不起,持续近1个小时,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和车辆拥堵,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孟×被民警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孟×被抓获的情况。2、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时现场情况。3、证人张×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6日15时50分许,其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值班时,有5名女子要进报社交上访材料,其告知中青报社不接待上访,有情况去信访部门反映。5名女子堵在步行的门口处,后来1名江苏的女子走到大门东边一点的路上跪下,1名穿黑衣的河南女子也一起跪那了,把上访材料往地上一铺,哭哭闹闹地说没有人管他们,解决不了问题,活不了了。另外3名河南女子站在黑衣女子边上不动也不说话,民警和报社领导过去劝也不听。一会黑衣女子就趴在了地上,头朝下,大约十分钟后黑衣女子仰面躺在地上。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报社领导去扶黑衣女子,黑衣女子说她吃了安定片,后报社打了120急救电话。五人的行为造成很多人围观。其辨认出孟×为躺在地上的女子。4、证人董×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6日16时许,其听同事说有人在报社门口上访,就赶紧下楼处理,其看到门口有5名40多岁的女子,其中1名躺在地上,1名戴眼镜的跪在地上,身前放着几张上访材料,另3名女子站在旁边,此时警察也在。救护车来后5名女子被带走。躺在报社门前的女子自称吃了安眠药。他们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报社大门被堵。5名女子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呆了1个小时。5、证人宗×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6日16时许,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围了很多人,路也堵了。两名女子跪在地上,面前摆着A4纸,并喊冤,另外还有3名女子站在边上。民警和其他人劝女子起来,让他们依法上访,其中1名跪在地上的女子自己躺在了地上,其听说该女子吃了药,后120救护车将躺在地上的女子送往医院,其他女子被民警带走。6、证人胡×、张×2、朱×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胡×、朱×、张×2、孟×及孟的爱人裴泽林一起来北京上访,上访的原因是反映南京市江宁区将裴泽林承包土地建设的养猪场强拆一事,三人在养猪场均有投资。9月14日五人在天安门上访被送到马家楼收容救助站,9月16日5时许,胡×、朱×、张×2、孟×,还有1个江苏常州姓陆的女子被放出来。出来后几人于当日16时许来到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孟拿着材料找到值班报社的保安,要求见领导和记者,正说着,姓陆的女子和孟×就跪在了中青报社门前的马路上,手里举着上访材料。这时有报社的人和民警就过来了,问孟什么事,孟说吃了安定药,后就躺在了地上。民警叫了120救护车将孟送到了医院。7、证人陆×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6日15时30分许,其和4名在马家楼救助站认识的人一起来到中国青年报社,其到传达室要求见记者,门卫答复不能报道。其就跪在传达室门口求报社。其目的是造成影响,解决问题。8、被告人孟×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2日,其和爱人裴泽林、胡×、朱×、张×2一起来北京上访,其上访的原因是反映南京市江宁区将裴泽林承包土地建设的养猪场强拆一事,胡×、朱×、张×2等股东在养猪场均有投资。9月14日五人在天安门上访被送到马家楼收容救助站,9月16日5时许,胡×、朱×、张×2、孟×,还有1个江苏常州姓陆的女子被放出来。在马家楼时听其他上访人讲江苏泗洪的7个人在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喝农药自杀,报社给报道了,当地就把事情处理了,其几人就商量也去中国青年报社去试试。2014年9月16日16时许,五人来到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其和陆姓女子拿着材料找到报社值班的保安,要求见领导和记者,但保安答复不接待上访。其当时觉得没有活路了,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放有安眠药的小纸包,将里边的十几片安眠药给吃了下去,后其和陆姓女子就跪在了中青报社门前的马路上,手里举着上访材料,要求见领导和记者。有报社的人和民警过来了问,其感觉头晕就说吃了安定药,后躺在地上晕了。民警叫了120救护车将其送到了医院。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孟×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孟×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孟×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延昊代理审判员  孙加奇人民陪审员  卜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